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制度的创立,是我国建立现代化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探索,它标志着国内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其主要职责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投资者正当债权予以收购,以此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有:
1.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一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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