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证券公司依据合同,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转让情况提出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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