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中国的金融体系
我国金融市场“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
“一行三会”是国内金融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
(一)中国银监会的职能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为达到以上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保监会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有: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机构,它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一般来说,我们通常将中央银行的职能概括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
(1)集中货币发行权的需要。
(2)代理国库和为政府筹措资金的需要。
(3)管理金融业的需要。
(4)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干预的需要。
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特征:
(1)不以盈利为目的。以金融调控为己任,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是其宗旨。
(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只与政府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关系。
(3)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应受到其他部门或机构行政干预和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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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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