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备考指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_合伙企业法
一、思维导图
二、学习笔记
1、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
概念: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订立形式:书面形式订立
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和限制性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
设立条件 | 退伙情形 | 除名情形 |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义约定的事由。 |
5、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6、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之处表现在责任承担上: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责任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8、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出资
合伙人 |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
名称 |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出资 |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转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0、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 |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务侵占、非法侵占 |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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