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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备考指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_证券自营

来源: 2019-07-30 23:46

 

学习笔记

1、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一般性规定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特别规定

(1)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3)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4)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该证券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2、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因包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5)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20%,不含同业存单,因包销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3、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其他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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