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晋升制度沿革:全军首次统一评定的“军队级别”
部队的提升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部队担负的任务都比较特殊,所以有破格提升的现象。
部队内部晋升时间,一般正常提升是3---4年,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寿命最短的只有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
【军队等级制度沿革】
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了级别,建立起军队正式的等级制度。此后军队的等级制度几度变革,前后实行过和目前仍在实行着的等级形式达10种之多,现将其发展沿革情况概述如下。
【全军首次统一评定的“军队级别”】
1950年9月,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成立,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军干部工作会议,罗荣桓等在向毛泽东的报告中说,“干部评级是此次会议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并附上《干部评级工作指示》草案。总干部管理部遵照毛泽东和刘少奇的意见,将草案修改后,于1951年2月15日,以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出《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部署了全军的评级工作。
(一)评级范围及等级设置
中央军委2月15日的指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由军级至排级全体干部均进行评级”。“任职三年的班长,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通信员、电话员、侦察员、卫生员、驾驶员、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该指示设置了正军级以下的15个级别,要求各部队1951年上半年选择各种类型单位有重点地进行试评,取得经验后再行普评。1952年3月14日,中央军委再次发出《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规定全军的等级设23级。6月29日,总干部部规定,班级应“明确正副”,使军队级别扩展到24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一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二等一级);军委委员级(二等二级);正、副、准兵团级(三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军级(四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师级(五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团级(六等一、二、三级);正、副营级(七等一、二级);正、副连级(八等一、二级);正、副排级(九等一、二级);正班级;副班级;战士级。以上一等一级至九等二级,为政务院1952年3月颁布的《军队干部津贴费标准》中规定的排序,如按此顺延,班级和战士级即应排为十等第一、二级和第十一等。
(二)各级领导人员的级别评定标准
排、连、营三级,一般按所任正、副现职评定。但因每个人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团、师、军三级按正、副、准评定,各级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各级之副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副级;各级之正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正级。但因每个人的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司令员、政委、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副职一般应在准军级至正军级范围内评定。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情降低。
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可评为军委委员级。司令员、政委、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副职,一般应在正军级至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情降低。
(三)机关干部的评级幅度
军事、政治干部:团的司、政股长,为正连至正营级;参谋、干事为正、副连级。师的司、政科长,为正营至正团级;参谋、干事为副连至正营级。军的司、政科长,为准团至正团级;参谋、干事、科员为副连至正营级。兵团的司、政部、处长,为准师至正师级;科长为准团至正团级;参谋、干事、科员为正连至准团级。军委各部之局、处长及一级军区之司、政部、处长,为正团至正军级;科长为副团至副师级;参谋、干事、科员为正连至正团级。
后勤千部:团的后勤处主任为正、副营或准团级;师的后勤处长为副团或正团级;军的后勤部长为正团至副师级;兵团的后勤部长为副师至副军级;总后勤部本部之直属处长,一级军区后勤部各部部长,为准师至副军级。各级后勤部、处的政委,原则上与部、处长相等。后勤机关的参谋、干事、科员等,参照同级司、政机关干部标准与后勤干部的配备情况评定。
(四)其他各种干部的评级规定
电讯、机要、情报及其他机关干部,均可参照各级机关干部的评级规定,根据本人的德、才、资具体情况评定。
技术干部评级与一般干部评级标准相同,唯其才之内容,应以技术水平为主。为照顾技术干部而给予的较高物质待遇,不等于级别待遇,不可相混淆。无军籍的雇员不评级。新参军知识分子参加评级,应为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半年以上者。
妇女干部评级与一般干部相同,但因其受生理条件限制,在评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因生育较多而又积极继续工作者,可适当放宽评级标准。未参加过工作的供给制随军家属不评级。解放军官:1949年1月以前解放,现已参加工作者,可按现职及其德才进行评级。1949年1月以后解放,虽己参加工作,因时间较短,暂不评级。
起义部队干部:起义部队如经整编整训后,视其政治改造程度,由大军区决定是否进行评级。送学校学习的暂不评级。已分配工作者,按正常规定参加评级。
(五)级别的晋升
中央军委关于干部评级的两个指示中,均未涉及干部评定级别后的晋级问题。1952年6月29日,总干部部在((对正式评级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今后干部的级别,应与职务适当区分,对职务的提升主要根据德、才为主,应大胆,甚至可以破格的提拔,但级别是顺序提升的,一般规定级别可低于职务两级”。1953年4月20日,总政治部和总干部部发出《关于干部晋级问题》的电报指出,“目前在下层干部中存有职级悬殊过大现象,为此军委指示:‘团级(含)以下干部有些职务与等级悬殊在两级(含)以上者,可做适当调整,予以晋级”’。但K i调“只作必要调整”,“不宜涉及过宽”。由于级别晋升与职务提升采取了不同步的政策,所以干部职级之间的距离便逐步拉大。据1955年对全军军长至排长各级主官的职级统计,级别低于职务的情况是:军长政委低2级一3级者有27.6%;师长政委低2级一5级者有60%;团长政委低2级一4级者有32.1%;营长教导员低2级一4级者有38.9%;连长指导员低1级一3级者有49.1%;排长中的副排级及班级者有13.6%。从1952年评级到1959年7年间,全军干部未晋过级的,正军以上为100;副军至正师为86.9%;副师、准师为50%;正团为67.95%;副团为39.56%;准团为54;正营为45.6%;副营为34.99%;正连为38%;副连为18%;正排为7.24%.
(六)“军队级别”的功能
军队级别从1952年3月1日开始生效,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干部战士的津贴费标准及实行薪金制后干部的薪金标准。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军队级别”是评定军衔等级的基本条件,1965年取消军衔时,“军队级别”又是干部套用“国家行政干部级”的主要依据。因此,1952年‘’军队级别”的评定,是干部等级待遇发展的一个重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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