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程,积极选拔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2003]政干字第256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2005]政联字第12号),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贯彻统筹规划、保证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充实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 接收计划
第三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在核定的干部编制员额内,按照岗位需求制定。原则上掌握在年度生长干部数的50%左右。
第四条 年度接收计划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队、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由所属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政治部征求部现役局意见后审批。计划上报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份,上一年度9月中旬批准下达,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各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第六条 接收专业根据部队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接收学科门类及专业范围见附件)。重点接收法学、理学、工学、文学类等毕业生。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理学、工学、法学类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接收总量的70%。
第三章 接收条件
第八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第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第十三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十五条 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第四章 宣传报名
第十六条 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接收信息,向高校投递招生简章,准确客观地介绍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个人投送材料报名和现场报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以到符合接收条件的院校,在部队需要专业生源中现场动员报名为主。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和考核。凡未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或者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列为接收对象。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时间、内容、组织形式等由公安部政治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的内容及程序:
(二)知识能力统一考试。主要内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公文写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
(四)身体检查。由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
(六)心理素质检测。统一使用《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试》软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审查程序:审查学生档案;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同学了解情况;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外的表现。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内容包括: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
第二十五条 入警培训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有关单位统筹安排。主要进行入伍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职能使命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条令条例和作风纪律教育以及军政基础训练。承训院校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当兵锻炼由各支队级单位组织实施。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熟悉部队基层工作,增进与士兵的感情,提高带兵能力。
第七章 职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第八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复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 8月进行。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接收工作责任制。接收工作人员必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要用高素质的人选素质高的学生。每个环节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做到谁考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主管领导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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