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三节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和对人民民主的职能。
这两个基本的职能,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规定的。这是对公安机关多种职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根本属性的要求,既体现了阶级性,又体现了社会性、管理性。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对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权利。
2、专政对象。公安机关报的专政对象是随社会主义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的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二)加强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长期的任务。
2、强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要从侦察、控制、防范、打击、改造等方面实力上加强。归根到底是要从公安组织、公安意识、公安实物和公安信息四个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强。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涵义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的实质,是人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第一,依靠人民。
第三,教育人民。
第五,为民服务。
第一,直接性。
第三,公开性。
第一、有助于加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第三、有助于公安机关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
(二)不断发展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时代的需要。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规范化。
4、广泛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关系
1、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3、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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