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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一讲第一节

来源: 2016-05-27 18:47

 

  第一讲 绪论 
  公安学是一门研究我国公安现象的学科。其中,关于公安现象中基本关系与基本对策的理论概括,形成公安学基础理论,它是公安学的基础学科。  第一节 警察与警察学  一、警察的起源 
  (一) 警察起源观  1.警察自然起源观。有的警察学者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应有了警察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察是人类与原始俱来的天性的道德行为","警察将永远伴随着人类"。这种理论把警察说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级、超国家的现象。认为警察与国家将永远存在。 
我们认为: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这是因为: 
在二三百万年前,地球上开始有了人。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个人显然无法与自然、猛兽相抗衡,人们为了生存和繁衍,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共同生产和生活,所以,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不可能产生阶级,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国家和警察。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但存在着管理各种事务的社会组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它们是以人们的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氏族中,人们的生活是有秩序的,这种秩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习俗和信仰,世代相传就形成了氏族社会的习惯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持着当时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反映着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靠人们自觉遵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不需要警察这样的强制机关作后盾。
在原始社会,人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且首领由选举产生,他们也没有特权,不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社会的特殊机构。所以,不存在争权夺位和反对统治关系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在氏族社会中,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就连首领也和大家一起平等地劳动和分配产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户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阶级,也不可能有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从中国奴隶制的建立看警察的起源 中国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中国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等阶段。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作为国家的标志,夏朝不仅建立了军队,出现了司法职能,也出现了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司徒、士、司马等。 
士:《尚书·舜典》载,舜令皋陶作士,让他对付"蛮夷猾夏"和"寇贼奸宄"。说明具有刑事警察的职能。夏初,还出现了监狱,由士看管,士还具有狱警的职能。 
在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机关,但那时已有分别由若干部门施行的国家警察行为。所以,讲警察的起源,实质上是讲警察行为的起源。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两个阶级。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警察现象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 
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奴隶制成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奴隶们被成批的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这样,社会是出现了贫富分化,剥削与被剥削。本来为社会公仆的氏族首领变为社会的主人,少数富裕家族通过高利贷、土地买卖等方式把生产资料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两部分人便构成了最初的奴隶主阶级。而大多数则贫穷下去,成为了穷人。于是,先是俘虏,随后是失去生产资料的本氏族的穷人先后被迫沦为奴隶。这样,社会就分裂成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残酷的剥削压迫与强烈的反抗,形成了激烈的阶级斗争。警察成了镇压奴隶起义、追捕惩罚奴隶的不可缺少的、特殊的武装力量。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随着氏族组织内部共同利益的瓦解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的建立,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被当成犯罪行为。依靠警察行为对付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的需要。 
(三) 警察起源的一般规律 
警察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从无警察的原始社会到有警察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所以,警察的出现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最终确立是同步完成的。 
警察是逐渐产生的,这并不是说逐渐产生了执行警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它是与执行军事、司法、行政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起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产生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是新产生 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机构和人员的多方面的任务。 
习惯法或成文法,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法律,所以,法律产生的同时必须随着一种强制力量的产生,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警察就是国家中重要的强制力量之一。 
二、警察的概念
 
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著谓之"察"。 
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 
"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 
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 
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二, 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 
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 
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 
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 
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 
"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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