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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五讲第二节2

来源: 2016-05-27 18:57

 

  第二节 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一、地方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实际领导之下,同时接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一个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实际是指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系。地方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重大决策上的领导。 
二、地方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领导 
(二)思想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党的组织系统的工作来发挥党的领导、监督、保证作用。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决策。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的指示。 
(五)法制领导 
三、地方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一)领导公安机关贯彻党委对公安工作作出的指示、决定 。 
(三)作出有关公安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来源:www.examda.com 
(五)领导下级政府贯彻本政府提出的有着公安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七)制定和发布地方性的有关公安工作通告、条例、布告等法令性文件 
(九)对某些重大的治安总是作出决策,并领导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十一)决定公安机关的编制和预算 
(十三)决定公安机关人员的教育训练 
(十五)对公安机关实行行政监督 
四、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实际领导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要积极主动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  (一)重要问题及时请求报告,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任务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五、严禁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在党内滥用侦察手段,会造成党内互不信任、人人自危,严重破坏党内团结和生动活泼的局面。不准在党内搞侦察,是一条铁的纪律。  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指令公安机关执行超越职权的任务问题,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正确处理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里的上级机关是指上级党委、上级公安领导机关以至党中央。  
七、处理好对公安机关的多重领导关系
  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存在着多重领导关系,即党委的领导,政府的领导,公安系统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处理好这些关系,对完善公安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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