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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二节

来源: 2016-05-27 19:00

 

  第二节 公安法规 
  一、公安法规的概念 
  公安法规,是公安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安法规泛指关于公安工作的全部法律。它的可见形式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文件。《人民警察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法律。 
二、公安法律规范 
  公安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以公安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公安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就是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 
总之,以专门的警察手段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就是公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点。 
三、公安立法与公安法规的渊源
  公安立法,即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公安法律规范和公安法律文件的活动。 
公安法规的渊源表现在六个方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和法律。 
(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六)民族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公安立法应当坚持以下三点: 
2、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 
四、公安法规的实施 
  法的实施,指的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表现为运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  公安法规的实施,即依靠公安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过程。它是由公安执法与公安守法两者相结合完成的。 
公安执法,是公安主体依法干预公安客体的过程。 
公安法规的适用过程,是一个能动的执法过程。 
其次是公安机关权力手段与公安法规相结合的过程。 
适用公安法规的归宿必须形成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公安主体作为国家公安力量,是公安法规的执行者。公安法律规范不仅是守法者的规范,也是执法者的规范。 
(2)有此资格者必须履行职责,对依法必须救护的公安第二客体,必须承担规定的法律义务。 
(4)公安法规通过有关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强化公安队伍建设,促进战斗力提高。 
总之,公安法规的适用即依照公安法规正确解决公安主体与公安第一客体、公安第二客体之间的矛盾的过程。 
守法,是公民服从法律、约束行为的状态。 
公安守法有两个基本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守法,一是公安人员的职务守法。 
2、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守法。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必须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遵守公安法规,要与公民一样,不能有任何特殊,这称为公安机关与公安人员的一般守法。此外,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依照公安法规办事,这是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职务守法。 
五、公安法制的监督
  监督,是在公安法制中十分重要的、保障性的制约机制,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在公安法制中的监督,还包括对公安法规的全面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因此,其执法和守法状况,要置于党、国家、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 
(一)法律监督 
在我国,对公安法规的实施的法律监督有:1、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与守法状况进行的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的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法纪监督。3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的法纪监督。 
工作监督,是指有工作关系的上级与下级之间、互相协作与配合的单位之间按经常的组织联系的渠道所实行的监督行为。 
(三)群众监督 
在各种监督中,群众对公安执法与守法状况的监督更具有广泛性、直接性。 
(四)公安机关自我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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