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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三节2

来源: 2016-05-27 19:00

 

  第三节 全面加强公安法制 
  一、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加强公安法制,其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健全的公安法制,是在公安法规的体系上与其实施条件上具有完备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公安主体所适用的公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条件,应当是完备的。 
--从法规门类上看,有关刑事、行政和武装方面的法规,应是完备的。 
--从法的体系诸层上看,基本法(人民警察法)、各层次的法律以及规章、细则等,从主干到支系应当是完备的。 
另外,还必须有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执法所必须的组织要素、意识要素、实物要素和信息要素。这些要素的完备性,是法制完备性不可缺少的。 
(二)公安法制的统一性。 
公安法规有很大的综合性。其中,不同的部门法、不同作用形式的法交叉结合,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分别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相互配合使用,互相衔接、互相补充,而不应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之处。这种统一性表现在,它们都服从于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这个目标的需要,它们都与宪法和基本法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持一致。 
公安法制的权威性,表现为公安法规的强制力的不可逃避性。 
二、做好公安法规汇编工作
  公安法规汇编工作,就是把现行的包含公安法律规范的文件集中起来,系统地汇编成册。公安法规汇编不改变原来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原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补充,不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三、提高全社会的公安法律意识 
  公安法律意识,是关于公安法制的理论、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公安法律意识对公安法制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意义和决定作用。 
(二)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搞好公安执法的前提。 
四、加强党对公安法制的领导
  加强公安法制,是全国性的工作。特别重要的是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 
2、公安法规的实施,离不开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保证作用。 
4、依靠各级党委提高广大党员在公安守法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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