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五章考试要点详解(二)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公安政策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2)公安政策的作用。①指导作用。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②规范作用。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公安队伍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部署、统一的行动,是与有统一的公安政策分不开的。
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影响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2公安政策的内容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而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②严肃与谨慎的关系。
③认真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具体应用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要坚决捕,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
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宽大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a.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坦白自首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会增长。
c.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宽;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b.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b.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d.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高度重视,体现了公安机关文明办案。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有利于正确发挥口供作用,提高公安人员的办案水平。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a.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c.当罚则罚,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否则,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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