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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五节:人民警察违反纪律的责任

来源: 2016-05-28 17:38

 

第五节   人民警察违反纪律的责任 
  
一、人民警察违反纪律概念 
人民警察违反纪律是指人民警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在警务活动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警察纪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警察纪律是指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具备确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狭义的纪律是指一定社会、一定的警察机关、警察组织制定或约定的,并要求警察人员和有关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人民警察纪律处分种类 
(一)降低警衔 
降低警衔是指人民警察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按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不宜辞退或开除的人民警察,对其在原警衔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警衔的处分决定。 
(二)取消警衔 
取消警衔是指人民警察违反了有关警察法律、法规、条例等,按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该警察人员又不宜辞退或开除,因此,将其警衔取消,使其不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使其不再享有警衔津帖的一种行政处分决定。 
(三)停止执行职务及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中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有必要予以禁闭的,应当对人民警察予以禁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尚没有必要予以禁闭的人民警察,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都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在必需的情况下对有违纪的人民警察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为了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禁闭、停止执行职务的规定,公安部于1995年7月15日制订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如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警察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警察,可以停止执行职务: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5天到三个月。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执勤证"、"检查证"等有关执法证件,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 
三、人民警察违纪处分审批权限及规定 
(一)有权任免其职务的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实施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任免其职务的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对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处分,分别由有权任免其职务的该警察人员所隶属的警察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处分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二)督察机构 
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的督察机构,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督察的组织。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督察机构认为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关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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