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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四节: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 2016-05-28 17:38

 

第四节   侵权赔偿责任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种类 
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的特点:公安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公安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公安行政机关及其警察人员;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安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的主体为国家。
4、行政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害;造成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宪法 
(二)民法通则 
(三)行政诉讼法 
(四)国家赔偿法 
四、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警察人员必须是在行使警察职权的过程中,由于违法实施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遭受实际损失的, 依法由国家承担承担赔偿义务. 警察人员实施的与警察机关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警察人员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侵权赔偿请求人与侵权赔偿义务机关 
侵权赔偿请求人是指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中,收到一定的实际损害,依法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获得国家赔偿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下列三种情况:受到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受害的公民已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关、停、并、转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侵权赔偿义务机关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违法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定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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