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警察属于人民。人民警察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而且是积极的参与者。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问题,涉及的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任何治安问题,都离不开群众生活领域。人民群众在解决治安问题方面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普遍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意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其他的监督往往要依赖群众的监督。
(六)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维护治安的力量在人民群众之中,这是一个开发不尽取之不竭的人力源泉。依靠群众解决警力不足,是客观要求,具有长期性的战略意义。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公安民警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公安民警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摆架子,甚至仗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群众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限,既打破了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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