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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一节:人民警察权力概述

来源: 2016-05-28 17:52

 

第四章   人民警察权力
 
第一节人民警察权力概述
 
 一、警察权力的概念
  警察权力是警察法学的核心问题,警察的职能活动与警察权力有关,它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根本保证。警察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国家机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权力,指人民警察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力作为国家的一般权力,在世界各国是普遍现象,警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任何国家的警察都具有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由于警察担负着这样特殊的职能,所以,国家赋予警察具有特殊权力的同时,为了保证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对警察权力行使作出限制性了的规定,以划定警察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
 二、警察权力的特征
 (一)警察权力的国家性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它是国家进行治理不可缺少的强力保障。国家权力具有主权性,即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它表现为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同时具有强制性,即依靠有系统的暴力来强迫全社会服从它的统治。国家权力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在本国范围内要施及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本国的国家权力。不允许有任何其他权力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或超越国家权力之外。国家权力的这些基本特点,决定了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区别,也决定了国家权力与其他权力的本质区别。
 国家权力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等等。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是直接体现国家强制的一项重要权力。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警察权力的权利主体当然是国家。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性
 警察机关的各项权力均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警察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警察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警察权力的法定性表现为:警察权力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即人民警察不得有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实施监督,保障警察权力的实现等。  
 (三)警察权力的强制性
 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警察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表现为警察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被实施警察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也有协助的职责。警察权力的强制性表现为:命令、禁止、处罚、强制措施等。
 (四)警察权力的特殊性
 警察权包括行政部门所具有的许可、取缔、警告、罚款、责令赔偿等权力,而且拥有强制隔离、约束、拘禁、传唤等人身强制权力。警察权中还包括一系列其他国家权力中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技术侦察手段。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还有紧急处置权、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权等,并可采取封锁地域、管制交通等手段。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警察根据法律授权,随时可以作出决定,并且无须经过批准、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服从。
 (五)警察权力的单方性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警察权的主体只能是警察机关或法律授权、警察机关委托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警察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警察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警察机关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当事人也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只能通过申诉或诉讼途径解决。
 (六)警察权力范围的层次性
 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但权力的实施有级别、警种之别。不同级别、不同警种的警察只能行使其警级、警种范围内的权力。如我国对外国人违反入出境管理法规的行为,警告、罚款、拘留权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行使,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权只有公安部才能作出决定。
 三、人民警察权力的构成
 人民警察具有多种权力,每项具体权力的要求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人民警察权力的构成必须具备权力执行者、权力规范、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信息四个基本要素。
  (一)警察权力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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