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节:警察行政处置权
第二节 警察行政处置权
警察行政处置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置权表现为:警察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行政处置权,包括命令、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警察行政行为。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实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
人民警察"作为命令"是指警察机关要求人们应当作出某一行为的行为要求。例如,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命令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限期向警察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民警为疏导交通向人们发出的迅速离开现场的命令;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等等。
人民警察"不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人们不作出某种行动,包含约束性和忍受性接受义务。例如,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不准任何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特定的场所,为人们的某种行为加以限制而发出的命令。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某些场所对机动车的时速进行限制。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禁止与取缔行为是警察行政行处置中较为严厉的形式。禁止与取缔可以分为:
对某些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对社会治安秩序有特殊危害的特定行为和特定物品,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狭义上的禁止。例如,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对特定行为的禁止。
对特定物品的禁止。即禁止行为对象为某种物品。禁止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制造、贩卖、偷运及吸食鸦片及其他毒品,等等。对物品的禁止往往同打击从事该项物品的非法活动联系在一起,比如,禁毒就要打击非法从事毒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
(一)行政许可概念
其一,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行政许可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其三,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其四,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某些行为未必一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时,由于人、场所、设备、时间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则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警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在法律上称为警察许可。
警察许可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实施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行业、枪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管理活动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等进行许可行为。警察许可形式,一般是附条件许可。警察许可的附条件,附条件许可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警察许可的附条件,按照警察许可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2、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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