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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四节:警察行政处罚权

来源: 2016-05-28 17:53

 

第四节    警察行政处罚权
 一、警察行政处罚权
 警察行政处罚权是警察机关在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额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对于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不履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由警察机关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警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登。另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警告的谴责性体现在,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的处罚,表明了公安机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否定性态度。警告的训诫性体现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不仅是向其指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对其进行谴责,而且要对其进行警示,训诫其不得再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罚款。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罚款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得比较多,罚款的作用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有不同的档次,这是根据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罚款处罚的有效性等设定的。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违法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拘留。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因此,拘留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种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也不存在合并拘留处罚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结果必须都是行政拘留,如果既有拘留,还有罚款等治安处罚,则只能是分别处罚,不得合并或者折合拘留执行。最后,合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日,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期限合并后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与其他警察行政处罚不同的是,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们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在申诉或者诉讼期间,原拘留裁决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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