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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来源: 2016-05-30 14:57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以下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第3款〕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10、放火罪 
二、森林公安行政案执法管辖范围 
  1、林区公共秩序管理 
  2、《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 
  3、森林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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