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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节: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概述

来源: 2016-05-30 14:59

 

第八章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
 
第一节  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概述
 
 一、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监督的权力。坚持群众原则,是形成严密和强有力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真正力量也孕育在人民群众之中。
 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活动,以及人民警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和遵纪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制约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了维护和制约警察违法行使权力,达到端正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作风。
 警察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监督,是指警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警察机关内部专设的机构,对所属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视察和督导并进行监督。如公安法制部门、公安督察、纪委等部门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广义上的警察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警察的监督;其二、政府系统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和本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
 二、警察执法监督的特征 
 (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警察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是由我国警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宗旨所决定的。各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权,从各自的角度对人民警察执法进行广泛的监督,共同组成警察监督的整体。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督察;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
 (二)、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对象,既包括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警察的机关。其范围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监督的客体全面性
 指警察监督所指向对象的行为。即警察机关是否依法有效地进行职能活动,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通过各方面的监督,使广大民警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加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三、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实现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保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这是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为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必须接受社会及公民的监督,要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做到"两个一致性"和'"三个有机结合"。 两个一致性,即坚持执政为民,必须努力做到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三个有机结合,即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人民警察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提高服务意识,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保障
 依法办理各类案件,依法行政,是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当前仍然存在有少数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越权、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并未完全得到杜绝。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是从严治警、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尤其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许多特别的权力,如果没有严格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容易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可靠保障。
 (三)完成人民警察任务的重要保证
 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需要加强监督机制,这是完成人民警察任务的重要保证,人民警察的任务,一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这两项任务都要通过人民警察的具体执法活动来完成,而人民警察能否完成上述任务的关键。就是必须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要保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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