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原则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原则是贯穿于执法监督活动之中,用于指导和规范监督主体依法实施监督行为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基本原则有:
维护人民利益原则,是指所有监督活动都有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坚持人民利益的原则,不仅强调监督主体要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监督活动,把违背人民利益的一切言论和行为作为监督的对象,坚持批评、纠正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强调在监督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来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监督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
法制原则,指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活动。监督活动的法制原则主要包括:其一、监督主体在监督时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力,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其二、监督主体在依法行使监督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监督程序和方式、步骤合法。只有坚持监督的法制原则,才能克服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监督活动有效实施。
依靠群众原则,是指在监督的活动中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监督的群众原则包括:一是要用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吸引、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到监督活动中来;二是必须以群众性监督为基础,使各种监督活动本身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监督活动中贯彻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作用,接受群众的监督。
监督公开原则,是指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使监督活动的有关事项向监督对象和社会公开。监督的公开原则包括:
即监督主体应将作为行使监督权的依据在没有实施监督前,向社会以及被被监督人公开展示。
即监督主体应当将监督形成的过程,监督的有关事项,向被监督人和社会公开。
即指监督主体通过实施监督行为,最终作出监督决定之后,监督主体应当将监督决定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被监督人和社会公开。
监督的效率原则,是指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以投入最少的人、财、物资源,获取最大的监督效果。监督效率的高低是衡量监督活动客观效果的重要标准,它是监督活动中各种要素组合是否科学的综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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