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五节:行政监督
第五节 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监察是指由行政机关内及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的行为和履行职务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监督的权限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监督的客体是行政监督的具体对象;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客体的监督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各监督主体都是从自身的权限出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监督客体进行各种方式的监督活动。
(一)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
(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警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的合法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的效益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监督
警察机关内部监督方式指各监督主体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监督标准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展开监督的形式。其具体监督形式主要包括:
2、视察。由级别较高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部门进行监督所采用的一种监督方法。
4、审查。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对行政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监督方式。
6、调查。调查是为各监督主体所广泛使用一种监督方式。调查可分为授权调查和非授权调查两种情况。
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情况所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务院设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受理国家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于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诉。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他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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