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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三节: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来源: 2016-05-30 15:00

 

 第三节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概述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施宪法、法律的监察、调查、纠正、处理行为。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内容和方式
 我国权力机关监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是最高国家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我国国体、政体和国情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具体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和规章,以及下级人大其常委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被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批复、解释以及对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从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政治监督工作的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立案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的有关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应有的权力,并用法律来规范警察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准则。立法监督是对人民警察的宏观监督;工作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设立了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对有关执法机关,包括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主要通过行使了解权、处置权和制裁权等权力来实现;质询和询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质询,了解人民警察机关贯彻、执行、遵守法律的情况,追究、纠正失职行为,督促查处违法现象;视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视察或调查,对警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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