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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八节:人民警察回避制度

来源: 2016-05-30 15:00

 

第八节   人民警察回避制度
 
 一、人民警察回避概念
 人民警察的回避制度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定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而由自己申请或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由警察机关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作出决定。不参加对本案件调查工作和实施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人民警察回避制度的意义 
 实施人民警察回避制度: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消除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利于人民警察秉公执法。维护公安机关的威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由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请客及送礼。一旦发生,就应当回避。另外,其他关系也包括办案的人民警察与当事人密切的关系;或有矛盾;或有债权债务等关系。
 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程序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回避的程序有以下几点: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5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应当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对于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请,该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本人并末提出回避申请,该治安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该人民警察回避的,应由该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警察不服回避决定的,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的规定,认为回避决定有错误的,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申请复议,治安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如果末被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公安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
 (一)自行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所列几种情形之一的: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自行回避,但在决定作出之前,该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对该案的侦查"
 (二)申请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回避而警察自己未提出自行回避要求的,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依法有权提出要求该警察人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要求警察人员的回避申请提出后,由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决定是否回避。
 (三)回避决定
 回避决定依法由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和组织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和组织是: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局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回避时,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
 (四)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中的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对于被驳回的申请回避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警察,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活动。
 (五)提出意见
人民警察认为其上级作出回避决定有错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警察认为回避决定有错误而提出意见,但在被采纳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回避决定,执行该回避决定的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上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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