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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七节: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来源: 2016-05-30 15:01

 

第七节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一、公安机关督察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民警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提供保障。
 二、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意义
 建立督察制度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需要;增强广大干警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扩大了原有监督机构的职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遵守纪律、履行职责、义务、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监督机制的重大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准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保护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法规和规定作了公正处理。即要符合实体法规定,也不能违背程序法的规定。做到正确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处于理得当,令人信服。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严肃的处理。使督察机构的监督落实到实际当中,使其更具有权威性。
 严格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着手,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人民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这为当前的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做好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五)双重领导和下管一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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