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三节:警察人员刑事责任及赔偿
第三节 警察人员刑事责任及赔偿
一、警察人员刑事责任
警察刑事责任指警察人员在执行警察职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的特征
犯罪主体必须是警察人员;警察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警察人员的犯罪行为与警察履行的职务有一定的联系;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由警察人员个人承担。
三、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警察机关的性质及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特点,警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可能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形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体罚虐待人犯、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9条中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公安刑事赔偿
(一)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赔偿。其特征:违法行使刑事司法权造成侵权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致害人是分别拥有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权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受害人既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又有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违法侵权的警察、检察、审判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人身权损害的刑事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损害;对错误逮捕的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损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侵犯财产权损害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损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损害。
(三)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实行赔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程序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组成。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
(1)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国家赔偿。首先应当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或有关权利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2)具备刑事赔偿的条件。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经法定程序已确认具体司法职务行为违法,并已发生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事实。
(3)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及期限。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核确认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按规定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申请赔偿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协商,协商成功的,可制作协议书。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3名到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依法必须执行,不存在上诉。
五、人民警察赔偿的有关规定
警察机关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属司法赔偿的一种情况。即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主要有: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造成身体伤害,最高限额及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年工资的10倍,全部造成丧失劳动的或造成公民死亡的,是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的赔偿金。
(三)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警察人员刑事责任
警察刑事责任指警察人员在执行警察职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的特征
犯罪主体必须是警察人员;警察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警察人员的犯罪行为与警察履行的职务有一定的联系;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由警察人员个人承担。
三、警察人员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警察机关的性质及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特点,警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可能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形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体罚虐待人犯、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9条中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公安刑事赔偿
(一)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赔偿。其特征:违法行使刑事司法权造成侵权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致害人是分别拥有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权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受害人既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又有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违法侵权的警察、检察、审判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人身权损害的刑事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损害;对错误逮捕的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损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侵犯财产权损害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损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损害。
(三)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实行赔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程序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组成。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
(1)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国家赔偿。首先应当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或有关权利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2)具备刑事赔偿的条件。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经法定程序已确认具体司法职务行为违法,并已发生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事实。
(3)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及期限。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核确认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按规定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申请赔偿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协商,协商成功的,可制作协议书。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3名到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依法必须执行,不存在上诉。
五、人民警察赔偿的有关规定
警察机关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属司法赔偿的一种情况。即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主要有: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造成身体伤害,最高限额及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年工资的10倍,全部造成丧失劳动的或造成公民死亡的,是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的赔偿金。
(三)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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