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六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为了保障公安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依法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即时性或相应限制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权利。包括:对人身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一 有违法犯罪嫌疑可留置盘问
案情摘要:
某日深夜,某派出所干警高某与林某某在巡逻中,遇见两个外地人每人手上提着一个大包,由于见他们二人行踪可疑,表明身份后对其二人进行盘问和检查。在盘问中两人均拿不出任何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而且对其所提包内的物品都不能准确回答。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高某与林某某还是决定将这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盘问。经过继续盘问,没有发现这二人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并根据二人提供的地址,证实了二人系某地外出寻打工的农民,所提的大包是他人委托他二人帮带的一些衣服和生活用品。调查清楚后,当天就将二人释放。
问题:
本案公安民警所采取的留置盘问措施是否正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发现其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时,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可对其继续盘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时赃物的。"本案当事人因为在公安民警对其盘问时,无任何证件,又对其所携带的包内物品叙述不清,具有违法犯罪嫌疑,当时公安民警在还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仍然有权将其二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所以,公安民警如果怀疑他人有违法或犯罪嫌疑时,采取留置盘问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二 强制措施的实施应依法进行
案情摘要:
杨某某因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对杨某某进行传唤,但杨某某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依法采取了对杨某某强制传唤的方法,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违法嫌疑人杨某某被强制传唤到案后,公安民警及时对其进行了讯问,但在讯问中,杨某某对自己的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中一些主要情节避而不谈,避不过去的才承认,态度极为不好。为此,公安民警决定给他一点时间,让他想一想再交待自己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公安民警继续对其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强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共经过了约20小时的时间,最终杨某某承认了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整个违法事实。
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所采取的强制传唤是否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
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杨某某所实施强制传唤,是法律赋予公安行政机关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程序上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
强制传唤是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依法强制其到案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案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案因为杨某某涉嫌实施违法行为,并经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公安机关可以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所以本案公安机关实施对杨某某强制传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本案在具体的讯问查证过程中,未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为在整个讯问查证过程中已超过12小时,如果需延长至24小时,在程序上应当经过申请报批,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为了保障公安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依法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即时性或相应限制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权利。包括:对人身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一 有违法犯罪嫌疑可留置盘问
案情摘要:
某日深夜,某派出所干警高某与林某某在巡逻中,遇见两个外地人每人手上提着一个大包,由于见他们二人行踪可疑,表明身份后对其二人进行盘问和检查。在盘问中两人均拿不出任何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而且对其所提包内的物品都不能准确回答。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高某与林某某还是决定将这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盘问。经过继续盘问,没有发现这二人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并根据二人提供的地址,证实了二人系某地外出寻打工的农民,所提的大包是他人委托他二人帮带的一些衣服和生活用品。调查清楚后,当天就将二人释放。
问题:
本案公安民警所采取的留置盘问措施是否正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发现其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时,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可对其继续盘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时赃物的。"本案当事人因为在公安民警对其盘问时,无任何证件,又对其所携带的包内物品叙述不清,具有违法犯罪嫌疑,当时公安民警在还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仍然有权将其二人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所以,公安民警如果怀疑他人有违法或犯罪嫌疑时,采取留置盘问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二 强制措施的实施应依法进行
案情摘要:
杨某某因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对杨某某进行传唤,但杨某某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依法采取了对杨某某强制传唤的方法,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违法嫌疑人杨某某被强制传唤到案后,公安民警及时对其进行了讯问,但在讯问中,杨某某对自己的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中一些主要情节避而不谈,避不过去的才承认,态度极为不好。为此,公安民警决定给他一点时间,让他想一想再交待自己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公安民警继续对其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强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共经过了约20小时的时间,最终杨某某承认了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整个违法事实。
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所采取的强制传唤是否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
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杨某某所实施强制传唤,是法律赋予公安行政机关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程序上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
强制传唤是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依法强制其到案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案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案因为杨某某涉嫌实施违法行为,并经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公安机关可以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所以本案公安机关实施对杨某某强制传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本案在具体的讯问查证过程中,未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为在整个讯问查证过程中已超过12小时,如果需延长至24小时,在程序上应当经过申请报批,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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