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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来源: 2016-05-30 15:05

 

第十三章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某些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陈旧,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一   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出现六次责任认定 
案情摘要: 
某日,徐某某驾一大货车与张某所驾微型车在一叉路口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某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后作出责任认定,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徐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父亲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市交警支队经复议后作出维持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决定,张某的父亲仍不服,并向有关部门上访。此后,省公安厅责令省交警总队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交警总队调阅该案重新审查后,作出了撤销了市交警支队及其下属大队相关责任认定的决定,并责令由某县交警大队重新进行责任认定。据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徐某某不服此责任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了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对此判决,徐某某和张某的父亲张彩均表示不服,双方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案经市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 
问题: 
在这起交通事故处理中为何出现六次责任认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终结裁决。本案中,就同一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出现六次事故责任认定,是因为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的特殊程序所导致。在六次责任认定中,第一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普通程序,第二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程序,第三、第四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控诉申诉程序,第五、第六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 
本案涉及公安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控诉申诉)和外部监督(信访、行政诉讼)问题。张某的父亲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控诉申诉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保证警令、政令的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不适当的处理或者决定。据此,本案中交警总队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责令下级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实现行政层级监督职能。在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后,徐某某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司法对行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本案可见,公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是广泛的,渠道是畅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二   加强纵向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案情摘要: 
2001年4月7日,某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广东籍吸毒人员凌某某强制戒毒六个月,2001年5月20日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5月24日县公安局到市强制戒毒所履行了执行劳动教养的告知程序,7月14日才作出撤消强制戒毒的决定,而凌某某则在2001年7月8日即已被市强制戒毒所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以请假为由放出强制戒毒所至今未归,致使凌某某至今没有被执行劳动教养。卷宗内虽然有两份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作说明",用以证明被劳动教养人请假外出,但却没有被劳动教养人递交的请假条,而且相关部门至今对此案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此案存在的问题被省公安厅进行执法质量考核时发现后,省公安厅责令相关办案部门向广东省某公安局发出关于协查劳教人员凌某某的函,并追究了有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  , 
问题: 
省公安厅的执法质量考评属于何种执法监督行为?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进行执法质量考核的行为属于纵向执法监督行为,纵向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也称行政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单位的领导对下属人员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按照公安行政系统的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最基本形式。监督的方法,一是通过请示、报告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督办、检查案件进行监督。纵向监督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行政执法监督中最为普遍的方式。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上级公安机关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以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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