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十一章公安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途径,对于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应诉水平。
案例一 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被告及管辖法院
案情摘要:
何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彭某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以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15日。何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纠纷,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对何某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因而变更了原裁决,决定对何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何某仍然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和公安机关处理错误为由,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何某应将哪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对案件复议后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内容,但何某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不服,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属普通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何某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二 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摘要:
2003年10月,公民赵某(男,30岁,农民)因盗卖火车票被某区公安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日,赵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本案经复议后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裁决。赵某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区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一直未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
问题:
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应怎样举证?
评析:
法院的作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可视为举证不能,法院据此可作出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行政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三 法院能否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摘要:
赵某向某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手续,县公安局经研究后,认为赵某不符合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条件,因此,作出了不予办理的决定。赵某知情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赵某诉状后,经立案审查后,以原告赵某诉前未申请过行政复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
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若陈某不服法院的裁定应怎么办?
评析:
法院的作法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构调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因不服公安机关拒绝为其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赵某既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若陈某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四 民警对辞退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青年民警柳某某长期以来纪律作风涣散,多次被群众举报有违纪行为,经所在单位多次批评教育但柳某某仍未从思想上引起重视。2003年5月8日晚柳某某值班期间与朋友外出吃饭,柳某某饮酒后驾警车返回途中被警务督察发现,柳某某无视自己的错误并与督察发生争吵,态度恶劣。此案报送局领导审查后,市公安机关以柳某某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对柳某某予以辞退。柳某某对此处理不服,认为处分过重,欲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
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途径,对于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应诉水平。
案例一 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被告及管辖法院
案情摘要:
何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彭某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以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15日。何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纠纷,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对何某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因而变更了原裁决,决定对何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何某仍然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和公安机关处理错误为由,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何某应将哪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对案件复议后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内容,但何某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不服,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属普通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何某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二 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摘要:
2003年10月,公民赵某(男,30岁,农民)因盗卖火车票被某区公安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日,赵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本案经复议后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裁决。赵某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区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一直未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
问题:
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应怎样举证?
评析:
法院的作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可视为举证不能,法院据此可作出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行政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三 法院能否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摘要:
赵某向某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手续,县公安局经研究后,认为赵某不符合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条件,因此,作出了不予办理的决定。赵某知情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赵某诉状后,经立案审查后,以原告赵某诉前未申请过行政复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
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若陈某不服法院的裁定应怎么办?
评析:
法院的作法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构调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因不服公安机关拒绝为其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赵某既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若陈某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四 民警对辞退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青年民警柳某某长期以来纪律作风涣散,多次被群众举报有违纪行为,经所在单位多次批评教育但柳某某仍未从思想上引起重视。2003年5月8日晚柳某某值班期间与朋友外出吃饭,柳某某饮酒后驾警车返回途中被警务督察发现,柳某某无视自己的错误并与督察发生争吵,态度恶劣。此案报送局领导审查后,市公安机关以柳某某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对柳某某予以辞退。柳某某对此处理不服,认为处分过重,欲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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