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七章公安行政处罚
第七章 公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
2001年6月,李某某的大女儿同张某结婚,李某某不让女儿住进张家。张某无奈,只得搬进李家居住。由于李某某处事专断,不久便与张某产生矛盾。2002年5月,李某某的二女儿同黄某某结婚,她同样让二女婿住进自己家。黄某某对李某某百依百顺,于是李某某经常在言谈中流露出将把房产全部留给二女婿黄某某的意思,并处处刁难大女婿张某。黄某某因有岳母撑腰,于2002年9月明确要求张某搬出去,张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由于李某某偏向小女婿而遭大女婿责骂,她便指使小女婿到大女婿屋内乱砸。无奈之下,大女婿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由于人手不够,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赵张二人对李的小女婿进行传唤,要求其马上到派出所。李某某不但不听还进行阻拦,并手拿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帮助其小女婿从后门逃离,致使传唤未能实施。该派出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李某某不服,认为自己"一没杀人,二没放火",认为公安机关无端干涉其家庭纠纷。
评析:
2、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1)联防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并对李的小女婿其进行传唤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传唤措施应由公安民警依法采取,而李、张二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2)派出所越权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为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超过50元的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本案中,李某某持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并帮助其小女婿从逃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但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属越权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可按自报姓名处罚
某日晚,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发现本地男子林某某与一外省籍女子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该女子自称"刘某某",并出示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后经查证系假身份证,但"刘某某"对其真实身份拒不供述,其承认当晚与林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使用"刘某某"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林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该女子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其发生性行为。二人又供认自上半年认识以来在发廊和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吴给女方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派出所认定林某某、"刘某某"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市公安局。数日后,市公安局分别对林某某、"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治安处罚。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的能否按其自报姓名处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据此,本案中"刘某某"拒不讲真实姓名,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法仍可以按其自报的"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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