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法
第二节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概念 警察法是调整国家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警察法是规范警察活动的法律,是确定警察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从理论上划分,警察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法一般是指涉及警察机关、警察组织、职权、行为、警务保障和执法监督等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则。即凡属于与警察权力和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均为警察法。狭义的警察法一般指警察法法典。如各国的《警察法》、《警察条例》等具体警察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法是规范人民警察活动的警察规则。指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等方面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的一部大法,人民警察法实施以来,在使我国公安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有力促进了公安法制建设
为了落实人民警察法具体实施,陆续制定出台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
(二)提高了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的规定,为狠抓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出台了包括"五条禁令"在内的一系列整顿、纯洁队伍的重大举措,使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三)执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的效果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国公安机关狠抓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提高执法质量,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在警务公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人民警察法对于加强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 人民警察法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职权行为为具体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人民警察职权,履行人民警察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所产生的该社会关系,必然是以警察权力的运用为核心。警察机关在该社会关系中是起主导作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与警察相对方所发生的各种与警察权力有关的社会关系。
三、人民警察法体系
(一)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概念
所谓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指根据警察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按照不同层次、结构及形式组成完整统一的警察法律体系。从横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要素,分别形成若干个并行的警察部门为主体警察法规;从纵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法律效力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形成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值得注意的是构成警察法律体系,必须是现行具有效力的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二)人民警察法体系构成
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构成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所以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体系不同于进行理论研究的人民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不同,人民警察法的范围可分为人民警察行政管理法、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刑事法、人民警察组织法、人民警察警务保障法、人民警察监督法等。上述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形成不同的部门主体、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等级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而这些不同部门主体、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互关系,构成人民警察法体系。
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体现在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也体现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都必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生存环境。创造和保障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在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调整与保障,这其中与警察权力与警察职责也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警察权力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警察法提供保障。所以,人民警察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察行为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得到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保障。另一方面,警察的活动必须由法律、法规及规章支配。
一、人民警察法概念 警察法是调整国家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警察法是规范警察活动的法律,是确定警察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从理论上划分,警察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法一般是指涉及警察机关、警察组织、职权、行为、警务保障和执法监督等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则。即凡属于与警察权力和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均为警察法。狭义的警察法一般指警察法法典。如各国的《警察法》、《警察条例》等具体警察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法是规范人民警察活动的警察规则。指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等方面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的一部大法,人民警察法实施以来,在使我国公安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有力促进了公安法制建设
为了落实人民警察法具体实施,陆续制定出台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
(二)提高了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的规定,为狠抓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出台了包括"五条禁令"在内的一系列整顿、纯洁队伍的重大举措,使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三)执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的效果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国公安机关狠抓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提高执法质量,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在警务公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人民警察法对于加强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 人民警察法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职权行为为具体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人民警察职权,履行人民警察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所产生的该社会关系,必然是以警察权力的运用为核心。警察机关在该社会关系中是起主导作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与警察相对方所发生的各种与警察权力有关的社会关系。
三、人民警察法体系
(一)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概念
所谓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指根据警察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按照不同层次、结构及形式组成完整统一的警察法律体系。从横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要素,分别形成若干个并行的警察部门为主体警察法规;从纵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法律效力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形成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值得注意的是构成警察法律体系,必须是现行具有效力的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二)人民警察法体系构成
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构成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所以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体系不同于进行理论研究的人民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不同,人民警察法的范围可分为人民警察行政管理法、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刑事法、人民警察组织法、人民警察警务保障法、人民警察监督法等。上述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形成不同的部门主体、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等级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而这些不同部门主体、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互关系,构成人民警察法体系。
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体现在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也体现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都必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生存环境。创造和保障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在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调整与保障,这其中与警察权力与警察职责也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警察权力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警察法提供保障。所以,人民警察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察行为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得到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保障。另一方面,警察的活动必须由法律、法规及规章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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