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复习要点]
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范围与方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 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公安赔偿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 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 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要点详解] 一、警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的制度。 2.督察制度的作用。 监察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守纪律,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政令畅通,警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
3.督察制度的性质。
督察制度是一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 4.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对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了规定。 二、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督察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4条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3.督察机构的权限。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9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 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要点详解] 一、警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的制度。 2.督察制度的作用。 监察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守纪律,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政令畅通,警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
3.督察制度的性质。
督察制度是一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 4.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对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了规定。 二、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督察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4条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3.督察机构的权限。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9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 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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