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一节:人民警察职责概述
第三章 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一节 人民警察职责概述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一种法律责任,人民警察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才能在警务活动中,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具有以下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警察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二)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超越权力行为的发生。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警察管理工作机制。
(三)有利于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责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责,一方面促使自己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便于承担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责任义务。有利于加强团结协作,防止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警察积极承担社会服务性的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救助活动。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职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原则规定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职责的履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内都要自觉地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为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权,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四、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人民警察职责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
第一节 人民警察职责概述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一种法律责任,人民警察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才能在警务活动中,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具有以下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警察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二)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超越权力行为的发生。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警察管理工作机制。
(三)有利于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责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责,一方面促使自己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便于承担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责任义务。有利于加强团结协作,防止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警察积极承担社会服务性的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救助活动。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职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原则规定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职责的履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内都要自觉地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为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权,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四、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人民警察职责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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