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警务常识:如何防范袭警
犯罪嫌疑人可能袭警的时机
1、 在清查、盘查、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趁警察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时),发动突然袭击。
2、缉捕行动布置不够周密,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察觉,有所准备;或在追捕中,犯罪嫌疑人为脱逃主动攻击警察。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警察在搜身、押解、看管、讯问中,麻痹大意,执法行为不规范,犯罪嫌疑人乘机袭警脱逃。
袭警事件的预防
1、明确分工、合理站位。执行盘查时,应明确一人负责盘问和检查,另一人负责对周围情况的观察并警戒,防止被盘查对象的同伙突然袭击,其他警察应负责对盘查对象的控制。警察与被盘查对象应相距1.5米至2米。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被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枪柄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枪支,也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应根据警察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两人时,负责盘查的警察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三人以上时,警察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将被盘查对象夹在警察中间,盘查的警察正对被盘查对象,其他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被盘查对象背对障碍物,警察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明确分工、合理站位,可使警察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的功能,避免出现防守的遗漏,有利于确保警察的生命安全。
2、注意观察,加强控制。被盘查对象在袭警前总会有一些异常的苗头或迹象,如面部表情紧张,嘴唇发抖,左顾右盼,两脚不停移动,不能原地站稳等,警察应注意观察,保持高度警惕。当被盘查对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怀中以及位于背后时,应令其慢慢放在体侧并高举过头,防止其手中藏有凶器、武器。被盘查对象携带箱、包或推自行车、摩托车时,应令其人、物分离,防止被盘查对象利用这些物品袭警后,掏取凶器、武器。证件检查时,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交右手,再递给警察,用这种反常的动作限制其袭警的可能。查验证件时,警察应先后退一两步,拉大与被盘查对象的距离,并将证件高举,做到人证兼顾,防止被盘查对象突然袭警。物品检查时,应其退后两至三米,在其他警察对被盘查对象予以监控的情况下,再实施检查,绝不能让被盘查对象自己打开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凶器或武器袭警。经盘查发现被盘查对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须带回进行盘问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隐藏的凶器或武器。搜身时需要加强控制,令其做出各种被搜身姿势,使其身体处于重心不稳或难以反抗的状态,警察再上前对其进行搜查。当被盘查对象不断趋步逼近警察时,警察应立即后退,并用手阻挡,右手准备随时拔枪或取出警械,同时喝令其站住。警察应视自己周围1.5米至2米范围为安全区,一旦盘查对象进入安全区,即意味着警察处于危险之中。当被盘查对象有掏取凶器的动作时,警察应立即上前控制其手臂,将其擒获;或由后拦腰抱住对方两手臂,阻止其掏取动作,延缓其掏取时间,为同伴采取措施创造条件。
3、隐蔽接近缉捕目标。在突袭抓捕中,应隐蔽接近缉捕目标,突然采取行动,能够减弱缉捕目标的反抗程度。在抓捕中,应充分利用门、窗、墙角等视觉死角,隐蔽接近并注意不要发出声响惊动缉捕目标。
1、 在清查、盘查、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趁警察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时),发动突然袭击。
2、缉捕行动布置不够周密,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察觉,有所准备;或在追捕中,犯罪嫌疑人为脱逃主动攻击警察。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警察在搜身、押解、看管、讯问中,麻痹大意,执法行为不规范,犯罪嫌疑人乘机袭警脱逃。
袭警事件的预防
1、明确分工、合理站位。执行盘查时,应明确一人负责盘问和检查,另一人负责对周围情况的观察并警戒,防止被盘查对象的同伙突然袭击,其他警察应负责对盘查对象的控制。警察与被盘查对象应相距1.5米至2米。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被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枪柄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枪支,也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应根据警察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两人时,负责盘查的警察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三人以上时,警察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将被盘查对象夹在警察中间,盘查的警察正对被盘查对象,其他的警察位于被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被盘查对象背对障碍物,警察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明确分工、合理站位,可使警察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的功能,避免出现防守的遗漏,有利于确保警察的生命安全。
2、注意观察,加强控制。被盘查对象在袭警前总会有一些异常的苗头或迹象,如面部表情紧张,嘴唇发抖,左顾右盼,两脚不停移动,不能原地站稳等,警察应注意观察,保持高度警惕。当被盘查对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怀中以及位于背后时,应令其慢慢放在体侧并高举过头,防止其手中藏有凶器、武器。被盘查对象携带箱、包或推自行车、摩托车时,应令其人、物分离,防止被盘查对象利用这些物品袭警后,掏取凶器、武器。证件检查时,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交右手,再递给警察,用这种反常的动作限制其袭警的可能。查验证件时,警察应先后退一两步,拉大与被盘查对象的距离,并将证件高举,做到人证兼顾,防止被盘查对象突然袭警。物品检查时,应其退后两至三米,在其他警察对被盘查对象予以监控的情况下,再实施检查,绝不能让被盘查对象自己打开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凶器或武器袭警。经盘查发现被盘查对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须带回进行盘问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隐藏的凶器或武器。搜身时需要加强控制,令其做出各种被搜身姿势,使其身体处于重心不稳或难以反抗的状态,警察再上前对其进行搜查。当被盘查对象不断趋步逼近警察时,警察应立即后退,并用手阻挡,右手准备随时拔枪或取出警械,同时喝令其站住。警察应视自己周围1.5米至2米范围为安全区,一旦盘查对象进入安全区,即意味着警察处于危险之中。当被盘查对象有掏取凶器的动作时,警察应立即上前控制其手臂,将其擒获;或由后拦腰抱住对方两手臂,阻止其掏取动作,延缓其掏取时间,为同伴采取措施创造条件。
3、隐蔽接近缉捕目标。在突袭抓捕中,应隐蔽接近缉捕目标,突然采取行动,能够减弱缉捕目标的反抗程度。在抓捕中,应充分利用门、窗、墙角等视觉死角,隐蔽接近并注意不要发出声响惊动缉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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