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公安刑事司法
常考要点提示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职权;(2)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3)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概念和程序;(4)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5)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常考要点提示
(1)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3)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原则、种类;(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5)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年龄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醉酒人、一人实施数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6)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7)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8)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9)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10)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11)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12)收容教育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13)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对象、期限、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1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15)收容教养的性质及对象。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