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公安基础知识》大纲要点(五)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审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里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
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本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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