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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2014年军转干考试写作练习题(三)

来源: 2017-06-18 19:16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30分钟,作答9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材料,然后根据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1.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1999年7月,在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动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核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组建成立,成为国内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2003年,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我国目前有几百多家各类征信公司,除了数家起步早、实力较强的征信公司外,大部分征信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都比较弱。面对新华信、邓白氏、华夏国际等几家公司占据中国大部分征信市场份额的情况,其他各种类型的征信公司与各大征信公司或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公司携手合作,从事细分市场分工。

以个人征信系统负责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的概括:个人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间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个人征信系统一方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起到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

2.但这样一组庞大的数据和繁杂的信息收录,引发了人们的质疑。例如,有律师认为,人民银行现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的缺陷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比如电话交费信息。比如有的人表示说,几年前搬家办理了电话停机、一直没有销户,最近收到电话公司的催款通知,上边有很多话费和滞纳金。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2、3年以后才想起催款,电话费还没有滞纳金多。"这种情况从法律上不一定有还款义务。完全可以。但是,对于当事用户来说,会被记录到银行的个人诚信"黑名单"里。

另外,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被一些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这很明显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尤其是这个系统限制公民的信贷权利。同时,当这个系统和电信、社保等联合起来以后,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公民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在个人信用活跃的现代社会,出现信用偏差的客户为数不少,而这种记录上的缺陷,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后,污点很难消除。

故而,有律师建言,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而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公众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现有的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涉嫌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公共性基础,判断标准过于草率,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

我国的个人征信业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难以有效地开展信用数据征集;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

3.信用是银行业务的交易基础,在社会征信体系中,银行业既是稳定、可靠的数据采集者和提供者,也是个人资信的消费者。可以说,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谁更能准确地把握客户资信状况,谁就可以占有更多的市场主动。信用积攒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使银行更全面、科学地评价和了解客户信用状况,而且还可以使个人充分认识到信用就是资源,从而更加珍视自身信用价值,增强个人守信观念,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整体改善。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逐步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完成了对内设职能部门的改造,成立了对公、对私专职部门,但在服务机制和业务管理上的改造还不是很彻底,事实上的各类产品中心依然存在,日常工作更多地围绕着产品和服务展开,而不是客户,这就使客户长期以来的信用积攒得不到妥善的记录和保存。在个人信贷业务上,银行更多地侧重于对单笔业务的风险审查,信用历史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还十分有限。由于缺少对客户信用价值的全面掌握,所谓定制化、特殊性的服务也难以开展,守信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也是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基础,能够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守信意识,在全社会创建诚信的社会氛围。对于失信行为应根据情节、危害与损失程度给予不同层次的惩罚,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罚、金融等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罚、舆论等形成的道德性惩罚、媒体做出的社会性惩罚以及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罚;在给予惩罚的同时还要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以示公平。对守信者则要给予奖励,可采用实物奖励、政策倾斜、社会公示等形式,使其获得实惠,帮助其树立良好形象,以形成对失信者的鲜明对比。

4.发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要按照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征管机构。可考虑在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充分联合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参照目前银行同业协会的方式,成立第三方联合征信中介机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公司,负责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个人信息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原则下进行集中、整合和加工,对个人信用作出真实、公允的评价,面向金融机构提供征信产品,并负责维护、完善系统的日常运转。由于独立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且又与其有紧密的联系,该机构实施个人信用的征集管理具有相当的性和独立性,具体操作上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服务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三重目标。

已经推广实施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和即将实施的股票账户实名制,将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奠定可靠基础。目前需要在此基础上,统一界定和规范个人信用的征信范围和标准,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业、配偶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资料、工作单位的性质等。二是借款人的品质评价,包括个人刑事、民事诉讼记录,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三是借款人所拥有的资产情况,包括个人住房、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基金账户和国债账户等。四是借款人的收入稳定程度及参加有关社会保障的程度,包括借款人所从事的职业的稳定性,参加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记录等。

在公民身份证编码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信用编码,建立个人信用综合账户。个人信用编码是将可以证明、查验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当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时,只要出示其编码,银行就可以查询到其个人信用的全部资料,以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减少信用风险。它可以在目前的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改造而成,实际上是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认证依据和"经济护照"。与其相适应,还需要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综合账户,商业银行先进的数据网络传输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综合账户之下,统一核算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在具体操作上,以个人综合账户为核算基点,分类、连续地记载个人客户的经济收支活动,它所核算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前面论述的个人征信范围中的三、四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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