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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济宁市2010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17-06-24 19:57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0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办发[2010]1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等文件规定和2010年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也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全省、全市2010年度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各级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安置计划,积极拓宽安置渠道,突出安置工作重点,扎实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推动改革创新,努力为广大军转干部干事创业、施展才华创造良好条件。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军转安置政策和相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圆满完成军转安置任务,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严格落实政策是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等文件规定,是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精神,继续把师团职军转干部作为安置重点,认真落实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军转干部报到上岗,并按规定落实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对全迁户军转干部住房及子女转学、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确保军转干部人到家安。

今年对在我市分配的军转干部一律实行"考试考核、择优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考试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考试安排另行通知。考核工作和考核内容按照《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职务、任职年限、军龄、学历和立功受奖情况进行量化赋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根据今年实际情况,军转干部个人总成绩确定后,市直部门按正团、副团(含技术9级以上)、营职(含技术10、11级)、连排职(含技术12级以下)四个层次适时进行选岗;县市区参照《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今年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把手"总负责的军转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各部门按计划接收和落实安置政策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军转干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单位,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缓办其人员录用、调配、职称评聘和工资审核等事项,切实保证我市今年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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