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
二、办理条件:
(一)安置原则: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 时所在省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其他城市户口,或副省级城市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 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自主择业的;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7、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也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二)安置去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是经济建设线。
(三)安置办法:
(1)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和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接收单位根据分配计划可提出用人条件,供分配时参考;军转干部也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长考试,作为分配时的重要参考。
三、提报材料:
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情况登记表、军转干部立功受奖的证明材料、转业干部落户所需的家属户籍证明、结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 依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并负责审查。
2、 制定和下达接收安置分配计划。
3、 组织召开军队和接收单位有关会议。
4、 召开全市安置工作会议。
5、 根据分配意见,与接收单位交接档案。
6、 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岗前专业培训
五、办理地点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的时限办理接收安置手续,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之前。
办理地址:市政府二期办公楼213、211室(闽江路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59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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