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宁波市安置政策解读
1.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③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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