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5公安现役申论归纳概括:现行反腐败机制存在问题(2)
三是反腐败的效能乏力。
面对反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央的决心很大,密集发声反腐败,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和举措,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预见性,其公信力、执行力也受到影响。各级党政机关虽然出台了不少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但多以"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原则性语言作为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四是反腐败的力量分散。
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渠道是畅通的,构建了一个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然而,这个监督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使监督力量分散。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反腐败的职能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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