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4军转干考试公基经济必会:劳动力市场及其发展
一、劳动力市场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1、劳动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劳动是一个现存的、既定的范畴或概念,只要加以运用就可以了。因此,古典经济学没有研究"劳动"的内涵,而是从"劳动"的概念出发,研究劳动的功能和作用,提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详细地研究了"劳动"的内涵。他认为:第一劳动具有二重性,决定商品价值的不是处于自然属性上的"劳动"即具体劳动,而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劳动"即抽象劳动。第二劳动不同于劳动力,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耗过程。他说:"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像谈消化能力并不是谈消化一样。"马克思认为,李嘉图学派由于不能将劳动与劳动力区分开来,从而无法科学理论上的矛盾,以致最后不得不解体。
2、劳动力
劳动力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的劳动能力;二是指劳动能力、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即劳动者;三是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的劳动者总和。这三种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第一种含义的劳动力是后两种含义的劳动力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劳动力作了如下阐释:"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3、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劳动力市场就是指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按照市场规律,自觉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对劳动力的流动进行合理引导,从而实现对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的机构。
(二)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特征
劳动力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之一,与其它生产要素市场有着明显的共性,具有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一般特性。由于劳动力商品是由成千上万异质的劳动者组合的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力市场区别与其它生产要素市场,又存在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
1、劳动力市场的共性
劳动力市场具有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一般特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市场性--劳动力市场也遵循市场的一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等;
开放性--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市场体系处于相互联系和作用之中,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接受外界环境的信息并做出反应。这种开放性要求我国劳动力市场打破那种行政分割的局面,也要求劳动力流动打破各种束缚和界限;
竞争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开放的市场必定是个竞争性市场,劳动者之间竞争好的单位和岗位,用人单位之间竞争素质高的劳动者,双方相互选择,优胜劣汰;
层次性--劳动力市场由于地区、行业、部门或所有制不同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层次可分性;
规范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与运行同样要法制化,要有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保证市场机制有效运行。
2、劳动力市场的个性:
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的关系一直延续到雇佣期限结束才终止。一般的生产要素市场,供求双方的关系只发生在交易过程。交易一结束,双方关系就终止。而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的关系一直延续到生产过程中,只有到雇佣期限结束时才终止。并且。"买方"和"卖方"既无随意处置权,"卖方"对"买方"也没有依附,而是由责任和合约制约双方的行为。
作为交易价格的工资,不再是劳动力市场主要因素。对一般生产要素市场来说,市场交易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价格。而在劳动力上,由于劳动力市场附着于劳动者身上,劳动力效用的发挥必须依靠劳动者自身来实现。于是在雇佣交易中价格外的非货币因素,如工作环境、伤害风险、管理者个性和工时弹性等,也显得很重要。并且可能成为主要决定因素。尤其在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已处于不太重要的地位。
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不能用于储存。任何形式的劳动力储存的结果都是一种浪费,再也得不到劳动力的效用。
劳动力市场上,必须有大量的法规和法制。在其它生产要素市场上,不存在影响和制约市场交易关系的机构和法规。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则必须有大量的维护市场运行、影响雇佣关系的机构和法规。劳动力市场的活动不仅由供需双方决定,而且受到政府、工会、舆论等社会力量的影响和法规的制约。
(三)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劳动力供求双方(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动机如何,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规定是:
第一,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来说,转让劳动力是唯一的谋生手段,劳动力的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交换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性行为的自由人。所谓"理性行为",即劳动力供给者普遍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全社会劳动者都可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自由流动,受劳动力价格杠杆的支配;劳动力价格既反映劳动力供求,又调解劳动力供求,不存在着超经济的人为障碍。
第二,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是指厂商以寻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经营动机,决定着厂商劳动力需求的行为;所谓"独立自主",意指厂商作为独立的法人,它能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不受任何经济力量的敢于,而自主决定其劳动力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上,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即买卖的行为。如果上述两个基本条件不存在,以契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劳动力市场就不复存在。
第三,劳动力供求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俗称合同、合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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