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军转考试:军队改革期间绍兴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答疑
又是一年军队干部转业季。每年此时,一大批军队现役干部都会面临"进、退、走、留"的问题。今年是军队编制体制改革裁减30万员额工作的第二年,将会有更多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近期,时有来人、来电咨询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规定。他们问的,也许正是你想知道的,小编在这里一一罗列,与大家分享。
▼关于绍兴市区驻军部队军转干部安置
绍兴市区驻军某部徐同志咨询:
我本人和爱人均为非绍兴籍人员,我爱人现在绍兴市区工作,但爱人户籍现仍在老家安徽省,请问我转业时能进绍兴市直安置吗?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根据2016年6月《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精神,军转干部本人和爱人原籍均非绍兴市直(斗门、马山、孙端、沥海)的,军转干部转业时进绍兴市直安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军转干部爱人需取得绍兴市直常住户口,落户截止时间为当年度3月31日前;二是军转干部的父母在绍兴市直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三是军转干部的爱人系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在绍兴市直有常住户口的;四是对原非绍兴市区籍贯的以个体经商、购房等情况取得绍兴市直常住户口的,提请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因此,徐同志只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能在绍兴市直安置。
▼关于"战功"
军队现役干部李同志咨询:
请问在部队期间参加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并立了功,这算不算战功?另外,在部队期间参加反恐处突任务时立的功算不算战功?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战功是指战争状态下立的功。战争状态,是指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向全国发布战争动员令,将军队处于最高级备战的一种战斗紧张形态。通常发生于国与国之间或者两个政治集团之间,需要正式宣布表示进入战争状态。目前的维和、反恐、巡航等,没有这些法律程序上的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或武装冲突,不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因此,参加维和、反恐、巡航等立的功不属战功。
▼关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安置
军队现役干部陈同志咨询:
我本人原籍地是嵊州市的,在部队期间曾荣立过一次二等功,请问我转业时可选择越城区为安置地点吗?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根据《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第六条规定:符合进浙条件的军人转业干部,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因此,陈同志可以选择越城区为安置地点。
▼关于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部队的军转干部安置
军队现役干部王同志咨询:
我本人原籍和入伍地是绍兴新昌县,家属为外省籍人士。今年我所在部队为撤、并、降、改、移的对象,请问我转业时可选择绍兴市直为安置地吗?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条件在4个方面有所放宽。其中,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的去向条件明确: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因此,如王同志所在部队确系撤、并、降、改、移对象,其转业安置地可自主选择原籍和入伍地新昌县,也可选择绍兴市直。
注:
军转干部是否属于撤、并、降、改、移部队干部的范围,不由本人所在部队认定,也不由地方军转部门认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在向我省移交军转干部时,会提供一张完整的进浙安置的撤、并、降、改、移部队转业干部名单,地方军转部门以此来最终认定。
▼关于有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经历的军转干部安置
军队现役干部冯同志咨询:
我原籍是安徽省的,我爱人属绍兴市越城区常住人口,我在部队期间累计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2年左右,请问我转业时可选择绍兴市直为安置地点吗?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因此,如冯同志确属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则其可选择绍兴市直作为其安置地点。
注: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
军队现役干部李同志咨询:
我家属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今年我准备转业回原籍绍兴安置,如果家属一同随调,她还能被安排到公务员岗位吗?
绍兴市军转办解答: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第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此,李同志的家属若随调,将会对应安排到公务员岗位。
原标题:军队改革期间绍兴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答疑 | 进退走留皆有风景 华丽转身书写人生新篇
编辑:章友春,邱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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