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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2017-08-14 21:10

 各市、县(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

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在新形势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落实好。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同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办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办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办,统一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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