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3)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财政解决。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十二、自主择业人员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各地人事、军转部门专款专用。
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有关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好、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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