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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军转考试:军转干部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来源: 2017-08-14 21:19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人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五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九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该规定中的社会保险待遇应该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一群体很少涉及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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