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3)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或者津贴,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或者累计30天以上,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从确定其违纪行为或者下达处分通令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优秀专业技术士官的奖励,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设立并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2000年3月1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育才奖实施办法》和2002年8月27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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