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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军转干考试: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

来源: 2017-08-14 21:32

 第八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第九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由省军区系统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随军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率,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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