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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军转干考试: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3)

来源: 2017-08-14 21:33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完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全程服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五条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七条 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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